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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国质检监[2005]15号

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

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有36项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涉及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1类食品。为此,总局组织

专家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

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了修订,并

已将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133号)和

《关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监函[2004]19号)中提出的有关要求补充到

了新修订的审查细则中。现将修改后的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印发你们,自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局原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 [2002]192号)和

《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2.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3.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修订)

4.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5.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6.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7.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8.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9.调味品(糖、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10.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11.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12.罐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13.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14.速冻面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15.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 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 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 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2. 比重去石机;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4. 磨粉机;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 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55-86《小麦粉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T 8607-1988《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LS/T3204-1993《馒头用小麦粉》;LS/T3205-1993《发酵饼干用小麦粉》;LS/T3206-1993《酥性饼干用小麦粉》;LS/T3207-1993《蛋糕用小麦粉》;LS/T3208-1993《糕点用小麦粉》;LS/T3209-1993《自发小麦粉》;LS/T3210-1993《小麦胚(胚片、胚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小麦应符合国家小麦标准(GB1351-1999)的规定。入磨小麦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企业生产小麦粉所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用陈化粮(小麦)加工供人食用的小麦粉。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高温电炉(马福炉);(二)粉筛;(三)干燥箱;(四)分析天平(0.1mg);(五)天平(0.1g);(六)粉质仪(适用于专用小麦粉)。

七、检验项目

 小麦粉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通用小麦粉)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灰分



2
粗细度



3
含砂量


4
磁性金属物



5
水分



6
粉质曲线稳定时间


自发小麦粉,小麦胚标准中无此项目要求
7
降落数值


8
气味



9
湿面筋


10
酸度



自发小麦粉产品标准中有此项目要求。自发小麦粉所用的小麦粉应符合GB1355中特制一等粉的规定。
11
混合均匀度
12
馒头比容


13
汞(以Hg计)


*
14
六六六


*
15
滴滴涕


*
16
黄曲霉毒素B1


*
17
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苯甲酰)


*
18
标签


注:标签标注除符合GB7718-1994的要求以外,还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

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专用小麦粉)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加工精度



 
2
灰分



 
3
粗细度



 
4
面筋质


 
5
含砂量


 
6
磁性金属物


 
7
水分



 
8
脂肪酸值


 
9
气味口味



 
10
蛋白质



高筋、低筋小麦粉产品标准中有此项目要求的
11
粉色、麸星



12
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


*
 
13
汞(以Hg计)


*
 
14
六六六


*
 
15
滴滴涕


*
 
16
黄曲霉毒素B1


*
 
17
标签


 

注:标签标注除符合GB7718-1994 的要求以外,还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企业同时生产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应抽取专用小麦粉。同时需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小麦粉产品不得少于50袋。

 抽样数量:5kg,混样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2: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稻谷→ 筛选(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去石→磁选(磁栏,永磁滚筒)→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稻谷的清理,碾米,成品整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黄粒米超标。

 2.水分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大米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清理设备(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等);2.比重去石机;3.磁选设备(磁栏,永磁滚筒等);4.砻谷机;5.碾米机;6. 米筛(白米溜筛,平面回转筛等);7.包装设备;8. 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斗式提升机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354-86《大米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稻谷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规定。不得用陈化粮(稻谷)加工供人食用的大米。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1mg);(四)天平(0.01g)

七、检验项目

 大米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大米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加工精度



2
不完善粒


3
最大限度杂质 总量



4
糠粉



5
矿物质



6
带壳稗粒



7
稻谷粒



8
碎米 总量


9
碎米 小碎米


10
水分



11
色泽、气味、口味



12
黄粒米


13
汞(以Hg计)


*
14
六六六


*
15
滴滴涕


*
16
黄曲霉毒素B1


*
17
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大米产品不得少于50袋。

抽样数量:为5kg,混样后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附件3: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产品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芝麻油不在发证范围之内。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企业获得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覆盖半精炼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花生果为例:清理→剥壳→破碎→轧胚→蒸炒→压榨→花生原油(毛油)

2.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大豆为例:清理→破碎→软化→轧胚→浸出→蒸发→汽提→大豆原油(毛油)

3.油脂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毛油)→过滤→水化(脱胶)→碱炼(脱酸)→脱色→脱臭→成品油

(二)关键控制环节。

碱炼,脱臭。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酸值(酸价)超标。

2. 过氧化值超标。

3. 溶剂残留量超标。

4.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蒸炒设备;(6)压榨设备;(7)剥壳设备(需要剥壳的油料品种);(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浸出器;(6)蒸发器;(7)汽提塔;(8)蒸脱机;(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3.油脂精炼设备:(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3103-91《色拉油卫生标准》;GB 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1535-2003 《大豆油》;GB1534-2003《 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亚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罗维朋比色计;(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七、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色泽



2
气味、滋味



3
含砂量透明度


4
水分及挥发物



5
不溶性杂质(杂质)



6
酸值(酸价)


7
过氧化值


 
8
加热试验(280℃)



9
含皂量


10
烟点



11
冷冻试验
 
12
溶剂残留量


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
13
羰基价


*
14


*
15
黄曲霉毒素B1


*
16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


*
棉籽油有此项目要求
17
食品添加剂


*
据实际情况而定
18
标签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2.标签除符合GB7718-199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

抽样数量:抽取2个包装桶(瓶)且总量不少于3kg。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三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三)红花籽油属于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88)进行检验;属于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5197-1994)或《色拉油卫生标准》(GB13103-1991)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照执行的相应标准进行判定。

(四)原油(毛油)需要经过处理,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方可食用。

附件4:

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酿造酱油是指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配制酱油是指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酿造酱油:原料→蒸料→制曲→发酵→淋油→灭菌→灌装

2.配制酱油: 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酿造酱油:制曲、发酵、灭菌。

2.配制酱油:原料(管理)、酿造酱油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实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浸滤、调配、灭菌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灌装和主要车间进口处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备;3. 发酵酿造设施;4.淋油或压榨设备;5. 调配贮存设备;6. 灭菌设备;7. 灌装、包装设备。

酱油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酱油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者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6-2000《配制酱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和生产氨基酸的废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 10338-2000标准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凯氏定氮装置;(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2. 装饰饼干的检验项目按照饼干单片相应品种的要求检验。

《罐头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修改单(第1号)
《罐头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 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代替GB 13100-1991《肉类罐头卫生标准》;用GB 14939-2005《鱼类罐头卫生标准》代替“GB 14939-1994《鱼类罐头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
鱼类罐头增加:组胺(仅适用于鲐鱼罐头)、无机砷、甲基汞、锌、镉、多氯联苯(仅适用于海水鱼罐头)检验项目作为*号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鱼类罐头取消“总汞”和“铜”项目;
肉类罐头增加:无机砷、锌、镉项目作为*号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肉类罐头取消“铜”检验项目。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修改单(第1号)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在表1中增加“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项目,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将表2下方的文字说明“……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改为“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其中苹果酒和山楂酒要检展青霉素,并作为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的项目。”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将“(十二)恒温水浴锅:控制精度±5℃”改为“(十二)恒温水浴锅:控制精度±0.5℃”。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发证检验项目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删除“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毒B1”、“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增加“甲醛”,“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均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二氧化碳”检验项目备注栏中增加“大桶包装的鲜啤酒可不检此项目”。
(二)项目分类
1、缺陷项目
删除“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甲醛”和“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将“黄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删除;增加“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作为*号项目以及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四、产品相关标准
删除“GB 9679《茶叶卫生标准》”;增加“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七、检验项目
将茶叶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铜”(序号15)改为“稀土总量”;
序号17后增加“顺式氰戊菊酯”、“氟氰戊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氯菊酯”、“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7个检验项目,这7个项目均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序号“18”改为“25”。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修改单(第1号)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
前言
水产加工品定义中,“是指以新鲜水产品为原料”改为“以鲜、冻水产品为原料”。
申证单元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熟制鱼糜制品、冻鱼糜制品)改为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

《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范围
“干制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改为“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四、产品相关标准:删除GB16328-1996《烤鱼片卫生标准》、GB16324-1996《海水贝类干制品》,增加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和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
修改后的检验项目表如下: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两种酱油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5:

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醋产品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是指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配制食醋是指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食醋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醋精不纳入发证范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食醋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酿造食醋:原料→原料处理→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灭菌→灌装

配制食醋:酿造食醋+食用冰醋酸→调配→灭菌→灌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酿造食醋:原料控制、醋酸发酵、灭菌。

配制食醋:原料控制、酿造食醋的比例控制、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和化验室。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和制曲、液化及糖化、酒精发酵、醋酸发酵、淋醋、调配、灭菌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具备防蝇、防鼠、防虫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的生产企业均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种曲(外协提供的不要求)、制曲设备(或酶法液化、糖化设备);3.酒精发酵设施;4.醋酸发酵设施;5.淋醋设施;6.贮存设备;7.灭菌设备;8.灌装设备和包装设备。

仅以酒精为原料的食醋生产企业可不要求1~3项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食醋产品在灭菌后应在密封状态下灌装。生产瓶装食醋的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具备有效的自动或半自动的瓶装灌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GB18187-2000《酿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食醋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标准;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必须使用食用级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并具有合格证明。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二)蒸馏装置(仅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食醋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总酸(以乙酸计)


4
游离矿酸


*
5
总砷(以As计)


*
6
铅(以Pb计)


*
7
黄曲霉毒素B1


*
8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
9
菌落总数



10
大肠菌群



11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
12
不挥发酸


适用于固态发酵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
13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
14
标签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注明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总酸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质量等级较低的品种。若企业同时生产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两种食醋都要抽样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抽样数量为12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6: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尚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其他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类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类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类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二次灭菌→冷却

1.原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二次灭菌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洗手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和腌制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和煮制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熏烤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和蒸煮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腌腊肉类制品
咸肉类
GB2732-1988《板鸭(咸鸭)卫生标准》
SB/T10294-1998《腌猪肉》
腊肉类
GB2730-1981《广式腊肉卫生标准》
 
中国腊肠类
GB10147-1988《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
GB2731-1988《火腿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类制品
白煮肉类
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GB2729-1994《肉松卫生标准》
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
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生标准》
SB/T10282-1997《肉干》
熏烧烤肉类制品
熏烤肉类
GB2727-1994《烧烤肉卫生标准》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生标准》
SB/T10283-1997《肉脯》
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熏煮肠类
GB2725.1-94《肉灌肠卫生标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SB10251-2000《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
GB13101-1991《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类制品。

1.分析天平(0.1mg); 2.干燥箱;3.玻璃器皿;4.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类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6.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1.天平(0.1g);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类制品。

1.咸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感官



2
酸价



板鸭(咸鸭)检验此项目
3
挥发性盐基氮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4
过氧化值



5
亚硝酸钠


*
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7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8
标签



注:依据GB2732、SB/T10294和GB2760等

2.腊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感官



2
食盐


*
3
酸价


4
亚硝酸盐


*
5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6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7
标签


注:依据GB2730和GB2760等

3.中国腊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感官



2
水分



3
食盐


*
4
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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